郑思琪律师

郑思琪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继承,劳动纠纷,互联网纠纷,房产纠纷,刑事案件,债权债务,征地拆迁

180-2452-1775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广州白云区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还能使用商标吗?

来源:郑思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08
人浏览

郑思琪律师解答:律师解答:不论以何原因导致区域经销合同解除,如合同有约定,加盟商都不能再使用公司品牌。至于合同如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下面这个案件,合同约定违约金30万,最终法院支持了10万。

判决书节选:

本案争议焦点是:唐某是否构成违约及应向诺某公司支付多少违约金。本案中,诺某公司与唐某签订的《“诺某”品牌区域经销合同书》合法有效。因唐某连续三个月未达到年度任务20%,依照双方所签合同约定,诺某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后诺某公司向唐某通过EMS邮寄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及微信发生了该通知书的电子照片,唐某未就该《解除合同通知书》提出异议,双方签订的《“诺某”品牌区域经销合同书》自《解除合同通知书》到达唐某时解除。按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唐某不得再经营诺某系列产品,不得再使用“诺某”相关商标、名称进行经营(否则,诺某公司有权追讨违约金30万元);必须拆除且不得再使用相关的门头、招牌等标识、物品(延迟61日以上的,诺某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30万元)。但从诺某公司提供的相片和唐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直至20191026日,唐某仍悬挂“诺某”门头和招牌,使用“诺某”相关商标、名称进行经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侵犯了诺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诺某公司要求唐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违约金如何调整的问题,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本案中,诺某公司未举证证实其因唐某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其主张唐某销售假冒诺某品牌或其他品牌的产品亦缺乏证据证实,结合唐某违约行为的持续时间较短及涉案合同期内销售任务为55万元、实际订单量较少,经营规模较小的情况及广州某公司提起诉讼同类案件的处罚标准,诺某公司主张的20万元违约金确实过高。同时,考虑到唐某2019722日经清远诺某通知仍未停止违约行为,主观过错较大的因素,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4万元违约金则明显过低,故本案违约金应确定为10万元。


以上内容由郑思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郑思琪律师咨询。
郑思琪律师
郑思琪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215人好评:6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
180-2452-1775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郑思琪
  • 执业律所: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16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0-2452-1775
  • 地  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