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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珠区房屋买卖,因阴阳合同导致买家贷款失败,构成违约吗?

来源:郑思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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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解答:因阴阳合同的签订需要买卖双方的同意,故因贷款失败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买卖双方都有过错,互不承担违约金。如下面这个案件,因买家阴阳合同提供贷款金额败漏,导致银行不发放贷款,最终存量房买卖合同解除。卖家主张买家构成违约,应赔偿违约金9万,法院就不支持。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关于李卖家主张肖买家支付违约金、垫资付款利息及支付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的问题。⒈关于李卖家主张违约金的问题。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失。李卖家主张肖买家支付违约金的依据是肖买家未按约支付购房尾款78万元。本案中,肖买家未取得邮储银行某支行发放的贷z,主要原因是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包括签订阴阳合同。肖买家为了获取超额贷z款在签订《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将房屋成交价设定为112万元,李卖家在该合同上签名并捺印确认,应视为李卖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双方签订的合同为虚假合同,导致贷z款银行不予放贷,李卖家存在过错,无权主张违约金。故李卖家主张肖买家赔偿违约金90000,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⒉关于垫资付款利息的问题。本案中,李卖家与肖买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于本房产还有23万左右按揭贷z款未还清,卖方同意找第三方垫资公司赎证、利息由买方承担”。诉讼中,李卖家未提供第三方垫资赎证的借款合同,无法证明借款约定的状况,故李卖家主张肖买家支付垫资利息(113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计算),无事实和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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