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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越秀区付款时未约定款项性质,能说是定金吗?

来源:郑思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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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解答:不能,定金必须事先双方有明确约定是定金,比如收转账记录中备注是“定金”或收据写明“定金”,否则一般认定为预付款。

判决书节选:

邱某已支付的款项中定金还是预付的租金,龙某是否应予以返还,如何返还的问题。邱某提出已支付给龙某的款项系定金,龙某应双倍返还。经审查认为,根据《担保法》(已经失效)第九十条的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本案中,邱某与龙某签订的转租协议并未约定有定金条款,虽然有邱某转账了14000元给龙某的事实,但邱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此款是定金,或者具有定金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邱某主张14000元系定金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那么此14000元是否应由龙某返还给邱某。本案中,双方对违约责任未有约定,双方签订合同后合同并未实际履行,龙某占有房屋租金没有依据,且龙某当时表示租金愿意退还,故龙某应将邱某预交的房屋租金14000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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