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定金和违约金有什么区别?
郑思琪律师解答:定金是先给的,用于限制双方促成合同继续履行的,如果收定金方违约的话,需要返还两倍定金,如果是支付定金方违约的话,定金可以没收。
违约金在有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另一守约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法律规定进行违约金索赔。定金和违约金只能二选一,不得同时主张。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违约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如数支付违约金以赔偿损失。定金是指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有预付款和惩罚性的功能。两者的主要区别:第一,违约金应当事先约定,但无须预先支付。而定金应当预先支付,否则定金的约定无效。第二,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赔偿金,如果违约未造成损失,违约方不支付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定金具有惩罚性,与违约损失无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定金。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一方面,基于定金和违约金功能上的共同点,二者间具备可替代的属性;另一方面,两者性质并不相同。若二者并用,其数额可能会远远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这就加重了对违约方的惩罚,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的合理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