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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河水荫路二手房一房二卖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来源:郑思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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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解答:“一房二卖”中行为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然要满足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处分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因此,要认定“一房二卖”的行为人构成犯罪,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出卖人具有非法占有购房款的主观目的,购房者存在认识错误;出卖人实际取得购房款。简单说来就是,如果卖家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意愿,纯粹是为了骗钱,就构成合同诈骗罪。如下面这个案件,卖家一房二卖,骗得房款用于网络赌博,就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一审判610个月,二审认为被告构成自首,改判5年。

判决书节选:

判决中认定如下事实,2017115,被告人梁卖家与被害人伦买家约定,被害人伦买家以156万元购买广州市花都区的楼房。二人于2017217日办理了上述房屋的网签手续。至2017519,梁卖家共收取伦买家70万元购房款,并于727日至83,继续收取伦买家购房款29万元。2017530,被告人梁卖家隐瞒已与伦买家签订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办理网签的事实,与被害人张买家另行签订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收取100万元购房款后用于网络赌博,挥霍一空,……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卖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梁卖家退赔违法所得100万元给被害人张买家。

判后梁卖家不服上述刑事判决书,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830日作出(2019)01刑终1374号刑事判决书,载明,上诉人梁卖家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上诉人梁卖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上诉人梁卖家没有实际退赔以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二审法院决定对上诉人梁卖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唯认定上诉人梁卖家不构成自首不当,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0114刑初74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梁卖家的定罪部分;二、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8)0114刑初74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梁卖家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梁卖家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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