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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冤枉强奸的,怎么进行无罪辩护?

来源:郑思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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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解答:使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导致妇女无法反抗,在违背妇女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实施性侵的,构成强奸罪。

一、对象:必须是妇女,包括幼女。强迫男性的,不构成强奸罪,应该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二、使用暴力手段:

对被害妇女采取打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反抗的手段。如果为了强奸实施的暴力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如果加重处罚。

三、使用胁迫的手段:

使受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不敢反抗的胁迫。但潜规则一般不认为不构成强奸罪。

四、其他手段:

需要跟暴力、胁迫有相同的危害程度。比如说:灌醉酒、使用药物进行麻醉、利用邪教进行精神控制,需要注意,即使女性自行陷入醉酒、昏迷等状态的,趁女性醉酒、昏迷期间实施性侵的,也构成强奸罪。

 一般要撤回强奸罪应该从以下几点进行辩护:

强奸罪不成立常见点:

  • 妇女意愿:有证据证明不存在胁迫或违背女性意愿

  • 性器官是否有接触:双方性器官没有接触

  • 是否进入了对方身体:司法实践中,是否“进入”对方身体常常被作为是否发生性行为的客观标准。

  • 是否主观明知是十四周岁以下幼女:与14周岁以下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女性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但需要犯罪人明知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但如果该女性发育较早,身高体型发育较为成熟,犯罪人确实不知道该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应认定不构成强奸罪。

  • 从轻处罚:犯罪人及时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或主张中止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强奸罪是重罪,强制猥亵罪是轻罪,不构成强奸罪,仅成立强制猥亵罪也可能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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