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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息跟违约金有上限规定吗?

来源:郑思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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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民间借贷真实案例

当事人咨询:去年12月份的时候,我因为周转问题向张某某借款28万元,约定借8个月,1.5分利息。因为今年生意不好,到还钱的时候我也还不上钱。国庆的时候,他让我欠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过年前还不上本金的话,要我再支付2000每个月的违约金。请问这个补充协议有效吗?

 

郑思琪律师解答:2020年12月23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时约定了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可以同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比如以下这个案例也是在借条的基础上签了一份《补充协议》,最终法院也是判决利息、违约金的总金额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成立之日LPR的4倍。

 

判决书节选:

关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合同成立于2019年10月23日,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16.8%(4.2% 4),《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和复利、《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总计已超过年利率16.8%,故应按年利率16.8%的标准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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