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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广州判例:退休年龄员工工伤,可以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来源:郑思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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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思琪律师解答:可以。比如以下这个案例。陈某某入职公司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因工受伤后被认定工伤,起诉要求公司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一审、二审法院均予以支持,判决公司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判决书节选: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根据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补助金标准如下:(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四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案中,陈某某发生工伤事故时与某公司厦滘分店存在劳务关系,经工伤鉴定陈某某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根据上述规定,某公司厦滘分店应向陈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原审判决某公司厦滘分店向陈某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808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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