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将股权低价转给小三,妻子发现能否追回?
案情介绍:
男士小明与女士小红在2010年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一子。2018年,小明认识了年轻貌美的小花,二人很快发展为恋人关系。期间,小红也发现了小明的异常,但一心照顾家庭的小红,并没有十分重视。时至2019年,小花一直找小明闹着转正,让小明尽快与小红离婚。小明最终选择了激情之爱,与小红在民政局办了离婚。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小红准备开始她新的生活,可谁知转正后的小花,专程驱车找到小红,耀武扬威告诉小红:小明并不爱你,我和小明才是真爱。小花为了证明小明有多么爱自己,特意将小明在2018年7月,把X公司20%股权以10元的价格转让给自己的事情。小花本想炫耀,满足自己的虚荣心,怎知小红听闻该消息后,未过多久,便将前夫小明和小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小花返还X公司20%股权。
庭审中,小花称她和小明曾是合作伙伴,股权转让是正常的经济行为。而且,自己受让股权的X公司,当时正处于亏损状态,股权本身就没有什么价值,自己花10元购买,完全符合常理。
小明夹在中间,直接选择不参加庭审程序……
法庭查明的事实:
小明与小红在2010年5月15日结婚,2019年8月7日解除婚姻关系。X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设立,设立股东为小明和案外人张某,小明出资200万,占该公司20%股权,张某出资800万,占该公司80%股权。2018年7月10日,小明与小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小明以10元的价格,将X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小花。2018年8月18日,小明与小花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小花成为X公司登记股东。
本案争议焦点:
小明与小花在2018年7月1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结果: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小明与小红未对相关股权做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小明以不合理的对价转让夫妻共同财产,该股权转让行为应认定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确认《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小花向小明返还X公司20%的股权。
律师观点:
小明持有X公司的20%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花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同意按照不合理的价格受让X公司的股权,属于恶意取得财产,该行为导致转让协议无效,小花依法应当返还。小红在小明拿到X公司的20%股权后,可以要求分割该20%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