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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跟可撤销合同有区别吗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10-14 浏览量:0

  一、效力待定跟可撤销合同有区别吗

  效力待定跟可撤销合同有区别,区别为如下:

  1.合同的性质不同

  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

  2.合同的效力不同

  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

  3.形成原因不同

  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

  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

  4.受时间限制不同。

  5.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无效后会怎么样

  效力待定合同追认无效后的情形是: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3.行政处罚。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

  三、效力待定合同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效力待定合同的构成条件有如下:

  1.当事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合意;

  2.合同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

  3.合同经权利人追认,依法生效。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二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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