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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成立的一般条件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8-21 浏览量:0

  一、仓储合同的成立的一般条件

  仓储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与普通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表现为:

  1.订立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订立合同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以书面形式签订。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二、订立仓储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订立仓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原则:

  1.平等的原则;

  2.等价有偿的原则;

  3.自愿与协商一致的原则;

  4.合法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订立的基础,是任何合同行为都需要遵循的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三、仓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仓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保管人必须为从事保管业务的人,具有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

  2.仓储合同为提供劳务或者服务的合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要提供储存保管物的劳务或相关服务。

  3.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是动产,且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4.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不以实际交付保管物为合同成立条件。

  5.仓储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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