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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使用配偶账号收款能否认定共同债务?

来源:王仙仙发布时间:2024-06-27浏览量:0

丈夫借款转入妻子账户,能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负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两大类型,即夫妻共同生活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息息相关,也影响到债权人利益的交易安全,因此有必要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进行详细探讨。第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此即所谓“共债共签”制度,这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理。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或者事后追认原则,加强事前风险防范,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第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所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是超出家庭生活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征得配偶一方同意,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关于“款项汇入未举债方账户下”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法院认为,银行账户具有一定的私密性与身份性,应视为未举债方对举债方管理使用该银行卡的授权。基于该授权,视为未举债方对该笔借款的知情与同意,因此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的法院则认为,即便是存在“未举债方账户存在汇款”的情形,也不能证明未举债方一定对该款项知情,可能是夫妻之间的借款或者赠与,抑或是举债方未告知未举债方款项来源,这些都可以构成未举债方的不知情状态,因此不能由此认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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