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仙仙律师团队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

155-2252-1115

咨询时间:08:00-23:00

王仙仙律师团队

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万世开太平

155-2252-1115
天津卓旭律师事务所
快速咨询
王仙仙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王仙仙发布时间:2024-05-22浏览量:0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农用地资源。农用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农用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农用地。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必须达到数量较大,并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后果,才构成犯罪。有关司法解释分别对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原,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草原毁坏,构成犯罪的入刑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律师补充: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林地“毁坏”:

  (一)在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修路、硬化等工程建设的;

  (二)在林地上实施采石、采砂、采土、采矿等活动的;

  (三)在林地上排放污染物、堆放废弃物或者进行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注:以上内容由王仙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仙仙律师咨询。

王仙仙律师主任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专业领域: 婚姻家庭 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案件 行政纠纷 房产纠纷

机: 155-2252-1115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在线短信咨询

(接听时间:08:00-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