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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之表演权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07-13 浏览量:0

       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本人或者许可他人现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借助机械设备等各种手段公开传播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表演”其作品,构成侵权。

        广为人知的当属****组合与著名歌手汪某《春天里》事件。汪某是《春天里》的词曲作者,享有词曲的著作权,“****组合”未经汪某许可,公开表演前述作品,侵犯了汪某的表演权。

        又如KTV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点唱设备为消费者提供了相关点唱服务,有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商场、餐厅等公开场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之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等都会涉及到侵犯著作权人的表演权。

        表演权还是比较容易理解的,不过让人容易混淆的是与之一字之差的”表演者权”,两者有关联,但确是完全不同的权利。

后续我们说到邻接权的时候,将会重点说说“表演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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