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案,自己打官司和律师代理的区别
来源:贺东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1
人浏览
最近贺律师接了一个租赁合同纠纷的咨询。
2021年年初,小刘将其办公房屋租给一家公司。
2021年5月,该公司渐渐难以支撑成本,在合同还剩1年7个月租期、无法与小刘就合同解除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直接搬走了。
小刘不同意解约,认为违约方为该公司,2022年元旦过后,就到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其支付7个月租金(2021年5月-12月)。
贺律师接到这个咨询的时候,认为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证明其退房的事情已经告知了小刘,也没有提交钥匙,因此胜诉概率还是有的。
悲剧来了,小刘说:贺律师,不好意思,都要下判决了,我承认收到退房通知、且我这里有备用钥匙,但是我没同意解约,他还要付我租金的。
那妥妥滴无法支持6个月租金了。根据北京高院审理意见,出租⼈作为守约⽅负有减少损失扩⼤的义务,空置期要积极出租,否则部分损失要由出租人自身承担。
当事人自认与己不利的事实,将会对裁判产生重大影响。自己打官司也可以,只是不要说错话。
以上内容由贺东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贺东梅律师咨询。
贺东梅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873人好评:1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19号时代网络大厦三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