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东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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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合同未成立、未履行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来源:贺东梅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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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未成立

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书面合同或者事实合同关系,并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被告以合同未成立为由否认存在合同关系进而否认合同履行地作为管辖连接点,主张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却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或未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证据规则,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等,根据形式审查的原则,按原告主张的诉讼标的对案件管辖进行判断。


2、合同未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三款: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实际履行的,应根据争议标的(即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对合同履行地进行判断。

3、案件系不动产专属管辖,但合同未履行

此类纠纷无论争议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均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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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贺东梅
  • 执业律所: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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