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深圳律师 > 时金凤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民法典新规债权转让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4-07-03 浏览量:0

客户咨询“最近公司收到了一个第三方收款申请,工程款由第三方代收,请问这个可以吗”?

作为专业律师直接可以判断双方成立的法律关系:债权的转让。

那么债权转让在新的民法典出台后,法律规定有什么新的变化呢?下面跟大家说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但民法典还有一个重要的规定变化,就是债权转让的不仅要通知债务人,还要通知保证人!实际上保证人也算是“债务人”之一, 这样就会对保证人的权利更好的保障,防止保证人出现“重复清偿”“双重清偿”“错误清偿”的情况。

在司法实践操作:

从债权人的角度

在民法典出台前,债权人转移债权时没有告知保证人的意识,在民法典实施后,法律对通知保证人有明确的规定,在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履行通知保证人的义务,为了保留已通知的义务,建议书面发出通知方便留存证据。

从受让人的角度

受让人受让债权后,一般会联系保证人告知其转让债权的事实,如果担保人众多时,也会存在疏忽,但民法典并没有明确规定受让人可以代债权人向保证人履行通知义务,所以建议在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及时通知保证人。此外,在不良资产领域,债权转让也经常涉及,一个不良资产就包括若干债权,几十位甚至更多的保证人,为图方便,以往更多是采用公告方式通知保证人。但在民法典明确规定转让债权对保证人有通知义务后,可否在不采用其他通知方式,直接通过公告通知的方式有待商榷。

从保证人角度

在债务转移时,若债权人私自同意债务人转移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未先征得保证人同意或未征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有权拒绝对已转移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时金凤律师

时金凤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广东涵德律师事务所

137-1390-3834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