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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作者:晋毅峰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07 浏览量:0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在现代商品交换活动中,善意取得制度促进交易正常进行的重要法律措施,也是衡量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标准。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在学说上有“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两种主张。三要件说认为,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 受让人须通过交易行为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通过交易行为取得财产,非通过交易行为取得财产,如继承、遗赠、赠与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这里所指的“善意”,只是受让人取得动产时的一种心理状态,至于转让人是否具有处分权,受让人并无义务去调查或了解。如受让人已知转让人为无权处分人,则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 受让人须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动产。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时,必须以相应的财产或劳务支付对价。如果受让人无偿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取得财产,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而四要件说认为,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1.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处分人无权处分财产,即处分人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财产。如果处分人有权处分该财产,就不存在善意取得问题。

  2. 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善意取得要求转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对动产的处分。如果转让人以权利人的名义处分财产,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信赖的是转让人对权利人的代理权,其取得的财产应适用有关代理的规定,而不适用善意取得。

  3. 受让人须通过交易行为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通过交易行为取得财产,非通过交易行为取得财产,如继承、遗赠、赠与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即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明知或应知转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则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赞同四要件说,理由如下:

第一,善意取得的前提是转让人无处分权。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第二,善意取得要求转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对动产的处分。善意取得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信用的稳定,如果转让人以权利人的名义处分财产,则受让人就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此,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就应当适用代理的有关规定,而不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须出于善意。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受让人的利益而制定的,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明知或应知转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即受让人具有恶意,那么,就应当让受让人承担其过错行为的后果,不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四,善意取得制度要求受让人须通过交易行为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为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安全而制定的,因此,只有受让人通过交易行为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非通过交易行为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如继承、遗赠、赠与等,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对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各国及地区的民法规定不一,综合看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立法例:

  1. 法国民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要件,法国民法要求:(1)动产须为委托物或脱离物;(2)让与人须为无处分权人;(3)受让人须通过有效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4)受让人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法国民法将动产分为委托物与脱离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动产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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