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杭州律师 > 潘彤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国家规定出差补助标准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6-07 浏览量:0

  一、国家规定出差补助标准

  国家规定出差补助标准按照各地财政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制定的标准计算;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财政部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报财政部,经财政部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财政部统一发布作为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到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二、出差津贴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出差津贴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法律快车提醒您,根据《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项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一)独生子女补贴;

  (二)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三)托儿补助费;

  (四)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三、劳动仲裁出差费怎么举证

  劳动仲裁案件中,由劳动者对自己提出的出差费进行举证,例如车票、酒店发票等。如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否则用人单位将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潘彤律师

潘彤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7:30-24:00

律所机构: 正典(杭州)律师事务所

137-7735-963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