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跃奇律师

徐跃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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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应当如何举证质证?

来源:徐跃奇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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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回答当事人仔细的几起行政诉讼问题中,发现当事人都不知道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自己应当如何的举证和质证。结合自己所学所知以及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一、案件简介

因为学位房调整学分政策的出台,导致王女士等人购买的房屋从原来的一类积分变更为三类积分。不仅导致房屋的价值实质降低,而且自家的孩子很难再就读深圳某知名高级中学。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小区的业主们在小区台阶上通过举手牌、拉横幅等方式维权。其后,深圳市某区公安分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先后拒捕王女士等数人。王女士被拘留后,认为自己并未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为由,先后委托我们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之后,我们发现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作为被申请人的深圳某区公安分局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解释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且前往小区调取监控录像。

二、如何举证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但是原告需要提供权利受到侵害的初步证据。即,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有义务提供权利受到损害的法律文书作为初步证据,至于诉讼中证明被告实施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由被告提供证明,原告可以提供反证,但是,没有义务证明其行为合法。即,原告需要提供受到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如有),也可以提供其他证据作为反证。关于如何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有义务举证,可以参见之前的文章《行政诉讼中,原告是否有义务提供证据?》再此不多赘述。

三、如何质证

如上所述,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又被告行政机关承担。即,由被告承担证明其做出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理由。由于行政行为的专业性,很容易导致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因此结合代理的上述行政诉讼案件,分析如何质证。

在上述案件中,被告一深圳某公安分局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原告及其他被处罚主体的询问笔录、派出所的案发情况说明及视频、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家属通知书等证据。被告二深圳某区政府提交了原告申请行政复议的材料以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首先,确实一个大方向,即,质证是通过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进行事实和价值判断,否定其中的某项或是多项,从而否定其作为直接或者间接证据证明行政行为合法或原告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

其次,从具体的微观分析来看,可以从合法性和合理性等角度分析行政行为,尤其是合法性。如上述案件中,经过分析后,发现被告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拘留)的执行期限为某某年6月11日至某某年6月18日”,被处罚人签字栏注明时间也是某某年6月11日,但是被告一盖章一栏载明时间是某某年6月12日,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是某某年6月12日,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具有拘束力。上述行政行为存在先行政处罚后出具行政处罚文书的重大程序问题,明显不合法。

并且,视频中的(涉案)女士带着口罩,视频模糊,根本无法确认是否是原告本人,出现的涉案妇女系原告的母亲,案涉两个小孩是原告的两个儿子。更不能证明原告指示其母亲和小孩参与某某年6月10日的“违法行为”。案涉视频不能看出该女士与男子一起所携带的“物品”是横幅,更不能证明系案涉某某年6月10日现场出现的横幅。

发现被告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第1页载明被告一于某某年6月12日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5页载明“同日(6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第7页又载明“维持深圳市某分局于某某年6月12日《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细前后矛盾。

言而总之,质证并不是简单对证据三性的认可或者否定,主要是通过对证据三性的分析判断是否能还原案件的基本事实,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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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跃奇
  • 执业律所:北京继来(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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