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跃奇律师

徐跃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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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如何撰写起诉状和开庭应诉?

来源:徐跃奇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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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撰写行政起诉状和开庭应诉,主要有请求权基础方法和适法性分析两种基本的方法。所谓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是结合原告的请求权及请求权依据的法律依据,判断原告的请求权条件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要件。所谓适法性分析,是通过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实质上,这两种方法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是相对统一的。结合最近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给大家分享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应当如何撰写起诉状和准备开庭应诉。


一、案件简介

因为学位房调整学分政策的出台,导致王女士等人购买的房屋从原来的一类积分变更为三类积分。不仅导致房屋的价值实质降低,而且自家的孩子很难再就读深圳某知名高级中学。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小区的业主们在小区台阶上通过举手牌、拉横幅等方式维权。其后,深圳市某区公安分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先后拒捕王女士等数人。王女士被拘留后,认为自己并未扰乱公共场所的秩序为由,先后委托我们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之后,我们发现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作为被申请人的深圳某区公安分局向深圳市公安局申请解释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且前往小区调取监控录像。


二、律师说法

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撤销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请求权基础法和适法性分析都是要对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或存在违法进行分析。

从程序上分析:发现被告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拘留)的执行期限为某某年6月11日至某某年6月18日”,被处罚人签字栏注明时间也是某某年6月11日,但是被告一盖章一栏载明时间是某某年6月12日,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是某某年6月12日,存在先行政处罚后出具行政处罚文书的重大程序问题,明显不合法。

从事实上分析:视频中的(涉案)女士带着口罩,视频模糊,根本无法确认是否是原告本人,出现的涉案妇女系原告的母亲,案涉两个小孩是原告的两个儿子。更不能证明原告指示其母亲和小孩参与某某年6月10日的“违法行为”。案涉视频不能看出该女士与男子一起所携带的“物品”是横幅,更不能证明系案涉某某年6月10日现场出现的横幅。

从法律适用角度分析:被告二主张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原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属于“情节较重”,系法律适用错误。庭审中,被告二提出: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定原告属于“共同参与”“教唆他人”的情形,从而做出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该主张系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被告只能依据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和法律。本案中,被告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原告处罚,并未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二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被告一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且裁量适当。”被告二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也没有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说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时,被告二并未将其作为复议决定的依据。因此,被告二不能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作为行政处罚或者维持处罚的依据。即,被告二出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使用法律错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只有“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才能“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根据被告一提供的其他案涉被处罚主体的《处罚决定书》,可以发现上述《处罚决定书》均认为行为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且情节较重,才决定对其行政拘留7日。本案中,被告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只认定行为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未将原告的“违法行为”评价为情节较重。然而,《处罚决定书》直接对原告适用“情节较重”的行政处罚,将原告行政拘留七日。《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错误的决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言而总之,行政相对人被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尽早准备起诉维权,通过适法性分析或者请求权基础分析法撰写起诉状和准备开庭应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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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徐跃奇
  • 执业律所:北京继来(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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