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拿菜刀但没有伤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刑法上手拿菜刀但未伤人怎么定罪,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二者之间的区别有哪些呢?
首先聊一聊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刑法》原文如下,
《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特征上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的特征是,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中止的特征是,发生在犯罪的过程中,具有时间性;行为人客观上可以继续实施犯罪,但主观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中止行为有效,由于中止,没有发生事实犯罪的结果。
无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都并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因而只有正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才能对某种行为作出正确的定性和量刑。
区分二者除了看其特征之外,还有一点值得分析,就是犯罪分子主观意志原因以及客观外界因素。
张明楷教授在《刑法学》中总结了主观的价值生活说,即自动性的判断的主观价值生活行为人。根据客观事实发生的变化,克服了主观价值,实现自我行为的调整。也就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在没有外界因素的干扰下或障碍下,完全由于自己的主观心理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着重表现在行为人未完成犯罪与其主观意志因素无关,是因为外在的客观因素导致其犯罪的停止,换句话就是,外在的客观因素压制了行为人的意志。
事实上,在实际案件中,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往往无法从其认定标准上进行区分,而是需要结合整个案件实际情况来判断,行为人、被害人、犯罪行为等因素都会有影响。
法律上对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我们刑法中的犯罪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的犯罪停止形态。
对于,预备犯的处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那么,手拿菜刀但未伤人,是否属于犯罪预备呢?还得看持刀者准备做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