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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怎么判刑

来源:世腾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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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特点及处理难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审判实践中,精神暴力除了经常性谩骂、恐吓之外,还有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骚扰等。

家庭暴力的特点一是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被施暴者不主动发声,社会的支持系统不容易介入,二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尽管家暴受害者希望摆脱暴力,但一定程度上,她们不希望施暴者受到刑事处罚,还会考虑到“家丑不可外扬”,害怕自己没有经济来源,担心无力抚养孩子或者害怕施暴者日后报复自己祸及家人。

以上两点,受害者的一次次退缩忍让,导致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一而再再而三的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如何约束家庭暴力施暴者?

我国早在2016年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其中有两项非常重要的处置机制,一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主要针对不足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二是人民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预防和制止施暴人再次施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该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根据受害者的受伤严重程度及事件情节的不同,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但是,这其中,受害者的态度会起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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