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条文精析系列(第四条 侵权责任赔偿优先)
来源:芦映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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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条文精析系列(第四条 侵权责任赔偿优先)
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了侵权请求权优先效力,是相对于公法责任而言。一切公权无非就是在保护私权,所以不应该与私权争利益,应当让步于私权。本条还受到“同一行为”的限制。笔者认为,这是没有道理,如果侵权人以后承担的公法责任,难道还是可以与私权争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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