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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当事人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来源:李玉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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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的方式,仅有两种,一是通过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二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大部分人对法院的诉讼离婚非常排斥,但如果有以下情况出现,当事人是不能通过民政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而不得不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就是说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双方要求离,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不能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故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从而以诉讼方式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3)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诊断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若当事人被医学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对方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由对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是事实婚姻或同居关系,根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如果现在离婚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民政局不予办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虽然未登记结婚,但是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但如果现在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的。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和外国人结婚是在外国登记的,或者是在我国港、澳、台登记注册的。对于不在中国内地登记的婚姻,当事人要解除,不管双方是否能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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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玉
  • 执业律所: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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