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纠纷那些事
彩礼纠纷,在法律上称为婚约财产纠纷,是指因解除婚约而向对方索还给付的财产所产生的纠纷。受“六礼”的传统婚嫁文化影响,支付彩礼以“纳征”,方可“请期”、“亲迎”。因情感问题素来捉摸不透,当支付彩礼后,一方毁约,此种情形下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如何确定?本文从现行法律规定作一简要梳理。
1、主要法律规范
(1)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彩礼范围
(1)给付时间,是缔结婚姻关系,即登记结婚之前;
(2)特定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三项不属于给付的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3)彩礼范围的认定需要考虑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
3、确定需要返还彩礼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返还彩礼的比例,需要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由法官综合考虑实际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