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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效力

来源:刘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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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实义务本是夫妻关系的应有之义,但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夫妻双方情感基础以及其它因素的出现导致危及婚姻关系时,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维系稳定的婚姻关系,往往会签订类似夫妻一方应当履行某些行为、若再次出现某些行为应当净身出户或履行某些义务的承诺,此即实践中所称的“忠诚协议”。那么协议的效力能否被司法实践确认呢?

对于夫妻的忠实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中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此条属于倡导性、宣誓性条款,体现了法治和德治并举的精神。

对于该条中的忠实义务,最高法在该条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表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愿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由此可知,如果当事双方自愿按照忠诚协议履行,则法律并不禁止,但是若一方因请求履行忠诚协议而诉至法院时,法院不会依据协议内容支持该起诉方的请求。在此意义上忠诚协议是无效的。

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忠诚协议在诉讼阶段是否完全无效?诚然若在忠诚协议中单纯约定当一方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不忠实行为时,则该协议的效力已如上述。

但是,笔者认为,单纯在婚姻关系没有出现任何危机之时,现实生活中很少有正式订立忠诚协议的,因为婚姻本身即是“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信念。大多数情况下是一方存在婚姻关系中的不忠实行为时,为了婚姻关系的稳固,才签定忠诚协议。

因此协议双方如果在忠诚协议中把一方的不忠实行为,在协议中具体列明,则在不忠实行为再次出现因而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可以依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向不忠实一方主张权利。而在忠诚协议中列明一方的过错行为,也可以使一方更加重视忠诚协议的约束作用,以修复婚姻关系从而回归婚姻生活中。

因此,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需要看在何种意义上主张,一方面如果单纯依据忠诚协议主张净身出户及给付违约金,则该诉请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另一方面如果忠诚协议的内容能够证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过错,则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最后,唯愿所有人婚姻幸福美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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