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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如何分割?

来源:刘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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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作为不动产无疑是离婚纠纷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重中之重,而一方支付房屋首付,在结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模式更是大多数人的共同选择。因此,在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纠纷中,对于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应该如何分割?

关于共同还贷房屋的离婚分割直接的法律规范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该条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具体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如果双方对不动产的分割不能协商一致,则需要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就“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并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在协议不成时判决。

对于“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理解,最高院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指出,本条规定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计算,可以用公式表示为:应补偿数额=(共同还贷数额÷总购房款)×房产的现值×50%

对于上段中的房产现值的确定,同样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中作出规定,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综上,虽然司法实践错综复杂,而且司法纠纷的处理也并非简单的套用公式,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离婚纠纷的当事人提供了对于共同还贷房屋的分割的权威法律规定,当事人无论在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中均可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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