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职工如何更好维权?
用人单位负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义务。若职工发生工伤且用人单位因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虽然由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者经执行后用人单位不能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情形,此种情形下职工如何更好维护自身的权利?
因社会保险法属于强制性社会保障制度,对此,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该条第二句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即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前提下,职工可以请求工伤保险基金进行支付。具体到本句,工伤保险基金的先行支付义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支付”。对于不支付的具体情形,《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做了明确列举: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同时《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期限,即个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审核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先行支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若职工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结果不认可的,则可以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