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发包工程,施工人坠亡成罪
16.非法发包工程,施工人坠亡成罪
一、案情概要
沁水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县中小学教学楼、学生宿舍等公共建筑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和改造。依规定,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不得将工程分解发包。校长是学校基建项目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Z小学的工程经教育局相关人员察看后确定为对东楼加固加层和对北楼加顶维修。变更后的校舍安全工程规划未经有关部门立项批复。Z小学校长D在教委主任C的授意下,未经过招投标程序,将Z小学校舍工程分为三部分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H承包。H在对Z小学北楼楼顶进行维修施工时,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坠落死亡。
二、争议焦点
被告人H、X的行为是否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三、权利请求基础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2、客观要件,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
四、裁判要旨
关于H死亡与校安工程没有因果关系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因D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无资质的人员未经法定程序承包工程,导致工程施工中存在较大质量及安全隐患,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因素,且Z小学校安工程尚未进行验收,H的对北楼楼顶的维修系工程施工的后续工作,仍属于校安工程的一部分,因此H在对北楼楼顶维修过程中坠亡与D在校安工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D“不具备主体要件、没有玩忽职守行为,不具备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意见,经查,D作为Z小学校长,实际履行校长职责,负责Z小学全面工作,该事实有县教育局的证明及其本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系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是否有任职命令,不影响对其主体地位的认定。本案所涉及的工程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根据中央、省、市、县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规定,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不得将工程分解发包;沁水县学校基建工程必须向县科教局报批,批复后方可进入实施程序;工程承包合同须经县科教局审核后才能正式签订;建设工程应依法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取得施工许可;校长是学校基建项目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应当履行工程立项、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等职责;而D没有认真执行上述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不认真,致使工程施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导致发生一人死亡及损失35万元的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D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