拦截打骂老师发视频,挑战公序良俗获徒刑
1.拦截打骂老师发视频,挑战公序良俗获徒刑
一、案情概要
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被告C在道路上拦截其18年前的任课教师Z,对Z呵斥、辱骂,扇耳光、朝Z面部、胸、腹部击打,踹翻Z的电动车,引起二十余人围观。C对其施暴过程安排他人拍摄视频长9分20秒,不仅自已反复观看、还截取了1分09秒视频发给他人炫耀。后该视频在多个微信群和朋友圈传播扩散,被众多媒体平台连续报道,引发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仅2018年12月20日一天就产生36421条舆情信息;同日,被告人C在从杭州返回L县配合公安机关调查途中被抓获,如实供述了上列事实,后向Z书写了道歉信。
二、争议焦点
C的行为是否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构成犯罪。
三、权利请求基础与构成要件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2、客观要件,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在本案中具体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3、主体要件,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主观上存有故意。
四、裁判要旨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被告人C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在交通要道拦截、辱骂、随意殴打老师Z,并同步录制视频进行传播,引发现场多人围观和社会舆论广泛关注,严重影响Z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破坏社会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C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C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C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判处。被告人C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