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律师:擅自出卖共同房产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例解析
擅自出卖夫妻共同房产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1998年7月15日,于x与张x登记结婚,两人系夫妻关系。2001年6月20日,张X与其原工作单位签订《北京市x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出资购买了北京市xx区XX号楼XX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于x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2008年6月23日,张X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以30万元出售给好朋友赵X,当时房屋的市价应为65万元左右。2014年7月,赵X向我提出离婚后,因涉案房屋分割事宜,于x去房管局查询房屋权属时,才得知涉案房屋已转让的事实。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x将张x、赵x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张X与赵X之间关于涉案房屋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张X辩称:2003年至2006年期间,因于x家人向我借钱,我手里无钱可借。故我在此期间向赵x借款,并告知赵x,如我还不上钱,就用涉案房屋抵债。在此期间,赵X通过现金方式陆续给付我65万元。之后,于x家人未向我还款,致使我无钱偿还赵x的借款。故我向赵X出售涉案房屋,出售价格为65万元,售房款与欠款折抵。为了少交房屋过户税费,我按照房管机关市场指导价30万元确定的购房款。我向赵X借款、将房屋过户给赵X,于X都知情。
赵x未出庭应诉。
法院判决结果
确认被告张X与被告赵X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解析
二手房买卖律师王辉认为涉案房屋系于X与张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X未经于X同意,擅自向赵X出售该房屋,构成无权处分。张X与赵X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易价格为30万余元,然而对于涉案房屋而言,该价格明显低于交易当时的市场价格。张X主张实际交易价格为65万元,售房款与其对赵X的债务相互折抵,并向法院提供了其与赵X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但该借款协议不足以认定实际交易价格以及借款与购房款相互折抵之事实。加之赵X在应当明知张X与于X系夫妻关系及于X在涉案房屋内居住的情况下,未征得于X的同意,而与张X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故法院有理由认定张X与赵X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情形,损害了于X的利益,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赵X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律师提示
北京房产律师王辉,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继承、夫妻共同房产分割、借名买房、房屋产权确认等纠纷案件。在长期的房产纠纷法律事务中积累了大量司法实践经验,通过上述案例王辉律师提示,根据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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