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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探望权的强制执行

来源:四川瑞鼎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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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权利,只发生在婚姻破裂的家庭中,主体是离婚关系中的一方,对象是未成年子女。探望权还特殊在,虽然称之为一种权利,但其内容既包含了权利又包含了义务,核心在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因此在一些的探望权纠纷当中,可以看见大量因为考虑到孩子的正常生活、避免激化矛盾而作出的驳回原告诉求的判决。

探望权的法律依据包括《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执行需要另一方的配合,但是,因为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双方的关系就较为恶劣,另一方常常不愿履行协助义务,常见的情形包括拒绝申请人探望、在探视时间将子女提前带离、故意隐瞒子女的去向、故意不告知子女活动安排的变化等,以妨碍另一方探望权的行使。也可能存在被探望的子女不配合的情况。由于未成年子女长期由父母之中的一方抚养,很可能造成其对另一方产生抵触反感情绪,甚至拒绝被探望。

案例: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后关系恶化,被执行人杨某经多次传票传唤拒不参加组织调解并且一直不协助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探望张某1。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2014年6月12日法院将被执行人杨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15年3月20日法院欲对被执行人杨某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后因其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北京市东城区拘留所出具了《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据此法院当日对被执行人杨某停止执行拘留。2015年5月16日被执行人杨某向法院出具了诊断证明书,表明其患有高血压、心脏功能疾病及脑动脉痉挛,表示待病情好转后再配合法院关于探望权的执行。

事实上,笔者认为,探望权的行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律在更多的时候是起到威慑的作用。即使采用强制手段能够达到另一方协助探望的目的,但双方的矛盾不能化解的话,长期下来孩子通过父母的言语、行为、周围亲属的微妙态度是能够感觉得到这种矛盾和破碎的,这将会对孩子的心灵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因此法院在处理有关涉及未成年人探望权的纠纷过程中,还是应当注重矛盾的化解,才能切实解决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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