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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来源:四川瑞鼎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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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杨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其子杨某某与高某存在婚约关系,两人于2017年元月订婚,后举行结婚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2017年1月30日,杨某某用杨某、郭某的银行卡为高某刷卡购买了价值25200元的钻戒一枚,杨某、郭某按民间习俗于2017年2月6日给付高某彩礼现金28888元,并将杨某名下的两张银行卡交给高某用于购买白色大众牌轿车一辆,高某于2017年2月7日从两张银行卡中支付购车款及费用274646.12元,2017年3月13日,杨某、郭某又给付高某彩礼48888元,在订婚和举办结婚仪式期间,杨某、郭某及其亲友给付高某现金红包若干。在举办结婚仪式后,杨某某与高某产生矛盾,未能登记结婚,杨某、郭某便要求高某退还财物,其拒绝退还。
以上情况,争议点主要在于:高某收取的77776元彩礼是否应当全部返还;购买白色大众牌轿车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高某在与杨某、郭某之子杨某某订婚、举办结婚仪式期间收取财物,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返还。确定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仅要考虑婚约问题,更重要的是要考虑财产权属问题;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经济基础较差,男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女主个人支配,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不仅涉及订立婚约双方的个人利益,而且涉及双方父母的合法权益。在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中,当事人所享有的是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只有对获得财产利益的人才拥有请求的权利;本案中高某收受的财物主要是杨某、郭某给付的,他们作为财产权利人应当享有返还请求权。杨某、郭某给付购车款给高某购买轿车,当事人的合意是特定的,只不过是高某实施了购买行为而已,杨某、郭某只能要求高某返还所购买的轿车而不能要求返还购车款。2017年1月30日,杨某某用杨某、郭某的银行卡为高某刷卡购买了钻戒一枚,戒指作为定情之物,有男女方为促进感情发展的一般赠与性质,在解除婚约时,杨某某不主张返还请求权,故对杨某、郭某要求返还戒指款的主张不予支持。杨某、郭某要求高某返还在订婚和举办结婚仪式期间他们及其亲友给付的现金红包30000元,该项财产请求权主要由亲友享有,且该项财产具有一般赠与性质,高某在生活中也有相应的费用支出,所以对该项主张不予采纳。
据此,判决如下: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某、郭某人民币77776元和其名下的白色大众牌轿车一辆。

《民法典》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包办婚姻,是指第三方(包括父母在内)违背男女双方的意愿,强迫他人(包括子女)结婚的违法行为。
买卖婚姻,是指第三方(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以此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其特点表现为:(1)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婚姻当事人一方,这与买卖婚姻相区别。(2)在婚姻决定权上,男女双方对结婚基本是自主自愿,属于意思自治,这也与买卖婚姻相区别。(3)对索要财物的一方来说,他们往往贪图对方的金钱物质。(4)表现形式是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财产。(5)借婚姻索取财物属于侵害婚姻自由原则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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