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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违约金,可以不给吗?

来源:四川瑞鼎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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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离不开签署各类合同。为了获取商业机会,由于交易地位或者其他各种原因,有时候又不得不接受过高的违约金条款。

无论是签署买卖合同、包销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等都有违约条款。比如逾期付款的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亦或是直接约定违法分包的应支付按照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或者直接约定违约的支付100万违约金等等。在实践当中,一方违约或者因其他各种原因造成违约的,双方对违约金条款确定的违约金往往会存在分歧,违约方往往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但是守约方又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差距非常大,常常将诉至法院。

违约方应当如何降低由于高额违约金带来的不利影响呢?

一、先尽可能免除自己责任,减少违约责任的分担

1、主张己方不违约,即使被认定为违约的,一定要主张违约金过高,否则将按照合同约定计算高额的违约金。

2、主张对方违约,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3、主张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主张对方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等等方式。  

二、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无法免除自己违约责任的,那么就高额的违约金务必主张降低

对于违约方来说,如果违约金约定过高,可以申请调整违约金金额。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292号案中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支持了陕西某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主张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投资款的利息损失,根据其符合《合作开发协议》第3.1.4条的约定,且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并未向法院主张调低上述计算标准。综合考虑到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之目的及合理预期,对比西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3000万元的实际用途及其若未获得该3000万元所需对外承担的责任,认定上述计算标准并非过分高于损失,从而就该部分支持了千分之一的违约责任条款。

可见,违约方主张降低违约金非常关键,不主张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且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计算。

三、主张降低违约金后,法院一般会如何调整违约金金额呢?还需要支付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吗?

1、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过高的,对于其损失难以证明的,利息是其损失,违约方可以主张调整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调整利率。判例中一般情况下调整后的违约金存在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倍或者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比如违约金合同约定是每日千分之一时,法院根据情况最后认定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423号案支持的四倍。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518号案支持的一倍。

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法院会根据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2、合同若约定高额的固定金额违约金的,存在违约金不调整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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