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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用人单位违法调岗进行认定

来源:四川瑞鼎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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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虽然是用人单位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权仍应受到一定的制约,应当考虑调整岗位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正当性等因素。现实生活中许多公司为辞退员工而捏造出用人单位不适岗的情形,而违法将其调离原岗位,逼迫劳动者自主离职数不胜数。

那么什么是违法调岗的情形,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违法调岗如何定夺,参考下述几个案例,对比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判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调岗的情形以及不存在违法调岗的情形。

一、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调岗情形

(一)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员工具有不能胜任岗位的情形存在进行的调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特714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7条:对员工进行调岗,原则上要协商一致,但除了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本案中,某妇科医院认为谢某 不能胜任保安工作对其进行调岗。首先,双方未就调岗进行协商一致;其次,某妇科医院也未举证证明谢某 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故某妇科医院前述调岗行为属于违法调岗。用人单位调岗行为在先,谢某 协商无果并实质丧失了原岗位后通过消极工作等行为拒绝违法调岗在后,某妇科医院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二)用人单位降低了原来工作岗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12304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高某某以某服饰公司未缴纳社保、未支付工资、违法调岗降薪及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于2020年3月5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某服饰公司出具的《员工调岗通知书》及《关于高某某调岗事件第二次会议内容》,高某某的岗位从“生产厂长”调整为“流水组组长”,降低了高某某原来的工作岗位,导致高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某服饰公司关于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员工从事的岗位工作技能不相匹配且工资待遇有较大幅度减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14068号民事判决书

本案中,某公司以郭某某违反会计法、会计准则及伪造变造会计凭证、错误记账等为由,认为郭某某不再适合会计工作,在与郭某某协商调岗未果后,便将郭某某从会计岗位单方调整至负责新客户相关工作。对此,本院认为,即使郭某某在履职中出现了上述不当情况,某公司也可依法、依约定采取强化管理等相应方式予以解决,但该公司既然选择采取与郭某某协商调整岗位的方式解决问题,仍应当充分考虑所调整郭某某的新岗位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正当性等因素。而某公司在与郭某某协商调岗未果后,便将其从会计工作岗位单方调整至负责新客户相关工作,但此新岗位明显与郭某某一直从事的会计岗位工作技能不相匹配,且郭某某的工资待遇也有较大幅度减少,则某公司对郭某某的调岗降薪明显不具备合理性,则一审认定某公司应当按照郭某某在原岗位的正常工作标准,向郭某某支付2018年8月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的相应工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某公司既然选择采取与郭某某协商调整岗位的方式解决问题,则一审对此调整岗位的相应情况予以评析并作出相应认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不存在某公司述称的本案遗漏案件重要事实并至案件基本事实认定有误等问题。

二、用人单位不存在违法调岗情形

员工无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违法调换岗位,且调岗后的薪资水平高于原岗位工作工资,不存在违法调岗情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20055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金山某商行是否应向朱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朱某某主张其离职原因为金山某商行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17年3月才为其缴纳社保、2019年2月工资未支付、违法调岗、变相降低其工资标准逼迫其离职。本院认为,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朱某某系因金山某商行人事变动后,主观上认为其在工作中受到侮辱,故向金山某商行经营者张兴春提出离职。而张兴春明确表示“公司从来没有让你离开的意思……你也准备好明天一早来上班吧。”上述证据能证明系朱某某向金山某商行提出离职,朱某某并无证据证明金山某商行对其进行了违法调岗、且朱某某离职前的2019年1月工资发放明显高于之前月份,金山某商行亦未存在变相降低其工资情形,故朱某某主张金山某商行逼迫其离职无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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