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不仅仅是我们的代号,更是一种权利!姓名权,了解一下。
【定义】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
姓名权纠纷是指自然人的姓名权被以非法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司法实践】
侵害姓名权的纠纷主要有:(1)不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不标明或不正确标明他人姓名,应称呼姓名而未称呼,不称呼他人姓名而代以谐音;(2)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的行为,如干涉他人的命名权、名称使用权、改名权;(3)非法使用他人姓名的行为,包括盗用他人姓名和假冒他人姓名;(4)故意使用可能与姓名权人的姓名混同的姓名,造成与使用姓名权人的姓名有同样效果的事实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网名、笔名、艺名等的保护问题。《民法典》第1017条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2.姓名权与作品署名权的关系。姓名权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要特别注意二者的区别。自然人均享有姓名权,但只有创作作品的人才享有署名权,姓名权的客体是姓名,而署名权的客体是作品,侵害作者的署名权不一定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另外,两者之间也有可能构成竞合关系,此时案由以当事人的诉由选择来确定。
【管辖】
因姓名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原则性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依据】
《民法典》第110条、185条、第1012条、1015条,以及《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26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