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军律师

孙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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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立遗嘱由情妇继承遗产,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来源:孙建军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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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例:

老王与妻子赵某结婚二十余年,然而老王却移情别恋,与情妇张某公开同居,同居期间情妇张某对老王照顾的无微不至,感动了老王,于是老王在意识清醒时立下书面遗嘱:“在我死后,将自己的房产、抚恤金、工资等财物赠与张某。”若干年后老王去世,张某根据遗嘱向老王的妻子赵某索要遗产被拒,遂诉至法院,请求赵某按照遗嘱履行。张某的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律师分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遗赠行为是否合法有效,老王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形式上也合法,但是其内容和目的存在违法之处;首先,立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只能处分其个人财产。老王死亡后的抚恤金是单位对死者亲属的抚慰,不属于个人财产,不得作为遗赠财产;老王的工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单独处分侵犯了妻子赵某的合法权益,其遗赠也是无效的。其次,老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同居,违反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等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基于这种违法行为而产生的遗嘱,违反了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本案的遗嘱因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导致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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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珠海街3号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孙建军
  • 执业律所: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22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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