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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隐名代持协议应认为为无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量:0

基本案情:原被告签订委托代持股份协议》,原告购买被告股份并委托被告方代持原告在代持期间享有收益权不参与但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约定投资收益年化率达不到20%的可以要求被告方回购因为该公司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原告在一年期满后无法实现年化率20%的投资收益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双方签署协议的目的系取得股东收益双方关系为名股实债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及利息法院经过审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公众公司股东必须真实不允许挂牌过程中隐匿真实股东最后判定该委托代持股份协议无效出资人与代持人按照公平原则和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饶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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