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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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隐名代持协议应认为为无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量:0
基本案情:原被告签订《委托代持股份协议》,原告购买被告股份并委托被告方代持,原告在代持期间享有收益权,不参与但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约定投资收益年化率达不到20%的可以要求被告方回购。因为该公司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原告在一年期满后无法实现年化率20%的投资收益,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双方签署协议的目的系取得股东收益,双方关系为名股实债,要求被告返还款项及利息。法院经过审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公众公司股东必须真实,不允许挂牌过程中隐匿真实股东,最后判定该《委托代持股份协议》无效,出资人与代持人按照公平原则和过错程度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