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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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股东与冒名股东的司法认定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8-28 浏览量:0
基本案情:某装潢公司的工商登记股东为甲、乙,在面对债权人公司起诉要求甲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乙收到传票后另行起诉请求确认其不是装潢公司的股东,是甲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冒用其名义将其登记为股东,并提出工商登记材料非本人亲自签署的证据,甲对此也承认是私自拿乙的身份信息登记工商信息,法院经过对证据的全面查证,得知即使公司设立时的相关文件不是乙本人所签,但乙对登记为装潢公司股东这事是知情的,属于借名登记,最后判决乙作为公司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点评:在实务中,借名股东往往会以其股东身份系被冒名登记为由进行抗辩,以此规避法律责任,判断股东是冒名还是借名,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被冒名者对其名称被冒用是否知情,冒名股东不对外承担责任,借名股东要承担责任。工商登记作为公示公信效力机关,如主张工商登记信息为冒用,需对身份被冒用一事承担充分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