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一典】-2021/04/09
来源:任成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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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物权编】
专有权及共有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律师分享】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除住宅、经营性用房外,还包括具有独立性的车位、摊位,以及建设单位例如规划的露台等。
2.业主:
(1)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
(2)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
3.本条权利主体,并非仅限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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