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总则编】
来源:任成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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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典”¦总则编】2021/01/29
胎儿利益保护
【法条链接】《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律师观点】
1.胎儿享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权利。
2.胎儿权利保护应当比照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由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行使 权利。
3.根据相关司法判例,对于受害人死亡时未出生的胎儿,在胎儿出生后有权要求侵权人支付抚养费。
4.胎儿出生时就死亡的,不能作为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无法主张死亡赔偿金。但可以对其母亲造成人身损害为由要求赔偿。
5.试管胎儿、代孕胎儿同样适用本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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