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律师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的学习笔记
任律师关于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的学习笔记
一、总体原则
二、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
(一)一般情况适用旧法
(二)以下特殊情况适用民法典
1.特殊情况一般规定
(1)【有利溯及】: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2)【旧无新增】: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2.特殊情况的具体规定
(1)【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 民法典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适用《民法典》承担民事责任。
(2)【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只能依法就抵押、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3)【合同效力】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4)【格式条款】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5)【解除合同】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6)【终止合同】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7)【保理合同】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保理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六章的规定。
(8)【继承权】 民法典施行前,继承人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对该继承人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9)【遗赠权】民法典施行前,受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10) 【继承】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兄弟姐妹的子女请求代位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11)【遗嘱】 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
(12)【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 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13)【自救措施】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措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4)【高空坠物】 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三、 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
(一)一般适用民法典
(二)特殊规定
1.【合同履行】: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2.【优先承租权】: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不享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3.【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民法典施行前,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4.【遗嘱效力】:被继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证遗嘱,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遗嘱,其死亡后,因该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6.【解除权】: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且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当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该解除权消灭;解除权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的,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7.【婚姻撤销权】:当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胁迫结婚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适用民法典的 规定: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8.【保证期间】: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证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二年,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满六个月,当事人主张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四: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