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丛涛律师

柳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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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司法实践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来源:柳丛涛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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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是指鉴于婚姻双方不信任或为提醒双方避免出现不忠诚行为,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协议中往往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即所谓的“出轨方”)向另一方承担赔偿金,或部分或全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

近年来,夫妻间签订“忠诚协议”越来越常见,司法审判实践中对于“忠诚协议”的态度也越来越开明,基本上从最早的认为“忠诚义务属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转变为“忠诚协议也是一种合同,如无无效事由,应受法律保护”。

那么,如何签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忠诚协议”中约定哪些内容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下面我们结合两则真实案例,从实务裁判观点聊聊“忠诚协议”那些事儿。

支持的案例

1、(2014)锡民终字第0681------有效,但只能参照

约定:如背叛宋某放弃共同财产权利,但双方又于2011829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并未实际履行离婚手续。

【裁判要旨】

离婚协议书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财产的依据。

考虑到唐某曾表示如违反忠诚义务则放弃共同财产及协商离婚时曾在财产分割问题方面作出让步,且事后证明导致离婚主要是唐某的过错,故本案应根据实际情况,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参照离婚协议书妥善处理。    

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此外,夫妻间签订有忠诚协议的,如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对协议双方产生拘束力;一方违反协议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可适当参照相关约定。

 

2、(2008)新民初字第395-----有效

【裁判要旨】

夫妻忠诚协议和通常所讲的民事协议并不相同,单纯性的“夫妻忠诚”的约定或承诺,应该确认其有效;“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各种违反忠实义务的,“损失费”,“赔偿款”实质上是精神损害赔偿,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以及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可以按照双方约定处理。

 

3、(2015)沧民终字第268----有效、但没有证据

双方于2008825日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一份,约定“上诉人婚前有房产一处,被上诉人婚前有现金10万元,以上财产作为双方共同的保证。如一方对另一方有感情伤害和背叛,对方自愿放弃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净身出户   

【裁判要旨】 2008825日,双方所签《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学界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协议的认定亦无统一标准。忠诚协议是当事人的合意,法律应认可其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显然,忠诚协议的缔结实际上正是当事人就私生活订立合同的体现。换言之,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者,忠诚义务规定的道德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夫妻忠诚协议》所约定的条件是“如一方对另一方有感情伤害和背叛”。就上诉人与网友聊天和在家中约见网友的这一事实看,上诉人的行为可以认定对被上诉人的感情造成了一定伤害。但该行为尚不足矣认定为对被上诉人的背叛。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所谓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是指夫妻不为婚外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广义上的忠实义务还包括配偶一方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也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他方利益。“背叛”的含义应指在性生活上不守贞操,有婚外性行为发生。本案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证实了上诉人和网友聊天以及约见网友的行为,无直接证据证实上诉人与网友之间发生了婚外性行为。因此上诉人的行为虽对被上诉人的感情造成一定伤害,但不符合《夫妻忠诚协议》中感情背叛的约定。故被上诉人请求按《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将上诉人婚前住房归其所有的主张,无直接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4、(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有效、调整违约金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胡某甲与叶某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原审法院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并无不当。    

 

5、(2016)粤20民再15 -----有效、支持    

【基本案情】约定:从今天起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包括房、车、现金、银行存款和流动资金),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裁判要旨】

陈某某抗辩主张该《协议》为杨某某逼迫其所签订,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

《协议》实为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方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某与陈某某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杨某某与陈某某于200632日签订的《协议》应当有效。

陈某某上诉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然而,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为赋予忠实义务以法律强制力而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只要此种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就应当承认其效力。

至于陈某某上诉认为《协议》违背宪法第三十七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强行限制,任何人不得强制限制或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公民不能对其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处分或利用。事实上,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杨某某、陈某某双方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显示,陈某某于婚后确存在婚外情,并因此导致杨某某与陈某某之间产生离婚纠纷,故根据双方于200632日签订的《协议》,一审认定双方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全部归杨某某所有并无不妥。     

 

不支持的案例

1、(2015)鼓民初字第7654--------非婚内财产约定

保证书:保证今后不会再发生同样的错误,如果再发生,则自动净身出户。        

【裁判要旨】

保证书实质为夫妻忠诚协议,该协议是基于双方的婚姻关系而订立,而夫妻忠诚是道德义务,非法定义务,故该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且该协议中约定的补偿并不是婚内财产约定,婚内财产约定是指约定的财产在约定时即已定到具体的某个人,而该协议中所议定的补偿则是将违约者有所有权的财产补偿给了对方,实质是一种损害赔偿,故该协议无效。

故应认定原告违反了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本着照顾无过错方及照顾子女权益的原则分割财产。

 

 2、(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82--------非婚内财产协议

婚前协议书:4.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时双方同意乙方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其余乙方个人所用物品都归甲方所有。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上述约定系完全剥夺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陈某、岑某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3、(2017)鲁14民终3075------证据不足不支持、是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协议

《再婚协议书》:因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过错方自愿全部放弃婚后共同财产,并自愿赔偿无过错方损害赔偿金二十万元。

【裁判要旨】

一审根据证据不能得出刘某存在不正当交往的行为,故认为刘某并未违反忠诚协议、主张应当不分共同财产以及赔偿20万元精神损失的要求,不予支持。

该《协议》,应属于以离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一审判决对该协议不予认定,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符合法律规定。

 

4、(2014)三中民终字第08873------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协议

签订《夫妻财产及忠诚协议》,但由于该协议涉及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而许×在离婚诉讼中反悔,故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关于韩×要求许×给予损害赔偿的上诉请求,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许×的行为虽对夫妻感情造成了不利影响,但尚不足以构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故本院对于韩×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5、(2016)苏01民终2502-----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协议

 《夫妻购房协议及忠诚协议》:如果王某没有触犯任何一条汤某不得提出离婚,否则愿赔王某人民币30万元。      

 【裁判要旨】 关于争议焦点4,王某主张的忠诚协议相应条款系以离婚为条件的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王某要求汤某按协议给付30万元,汤某不予认可,本院不予支持。

 

6、(2015)扬江民初字第00195--------非合同法上约定

20097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保证书一份,主要内容为从今天开始断绝和她人一切男女关系,并不再出轨,如再出轨,放弃一切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该协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原、被告达成的离婚分割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并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依据,也不能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故对被告基于此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归被告个人所有,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纵观本案,从原、被告的婚姻感情开始到最终结束,原告是存在重大过错的,严重伤害了被告的身心健康,被告为了持家做出了较大贡献,综合考量原、被告在婚姻关系中的行为,兼顾妇女利益,被告理应多得上述财产份额。

 

7、(2008)新民初字第1600-----违反公序良俗

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受到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王勇与赵玲离婚财产分割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一方道德品质出现问题,向对方提出离婚请求,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青春损失费的,该忠诚协议应当受法律保护,但协议约定的青春损失费等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那么,如何签署一份合法有效的“忠诚协议”?“忠诚协议”中约定哪些内容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主流裁判观点

 

1.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民法总则、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以赋予忠实义务法律强制力。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关于“忠诚协议”约定的“净身出户”问题“忠诚协议”若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承担过于严苛的财产责任的,比如约定“出轨方”承担巨额赔偿金,或者约定“出轨方”放弃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基于公平原则,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适当参照但不完全按照该协议进行裁判。

 

3.关于“忠诚协议”中的离婚财产约定问题“忠诚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如果“忠诚协议”对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做了明确约定,则该约定属于离婚协议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涉及到离婚财产分割的约定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签署此条款只意味着成立而并未生效,在离婚成既成事实前,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空间。

 

4.关于“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问题若夫妻双方在“忠诚协议”里将子女抚养、监护义务等与忠实义务挂钩,如约定“出轨方放弃子女监护权”或限制出轨方对子女的探视权等,法院一般不会根据“忠诚协议”约定裁判子女抚养问题,而是仍然会根据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结合父母双方的客观条件,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裁判。

 

5.“忠诚协议”不得剥夺和限制协议人的人身权利“忠诚协议”中如有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如人身自由权、身体权、探视权、继承权等)的条款,属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订)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修订)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6《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7修订)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8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修订)

三十七、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忠诚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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