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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销和撤回有区别吗

非原创(平台) 发布时间:2024-08-28 浏览量:0

  一、要约的撤销和撤回有区别吗

  要约的撤销和撤回有区别。

  1.含义不同。撤回从字面上来讲,撤回,简单地说就是收回、取消原决定的意思。撤销从字面上来讲,撤销是指由于行为具有瑕疵,因而需要予以纠正,以使法律关系恢复原来状态。

  2.时效性的不同。时间上,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3.作用不同。撤回是发盘尚未生效,发盘人采取行动,阻止它的生效;而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经生效后,发盘人以一定的形式解除发盘对其的效力。

  二、要约成立具备的条件

  要约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要约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如果要约人不特定,受要约人就无法回复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

  5.要约必须送达受约人,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约束力。

  三、要约人要承担哪些义务

  1.形式拘束力。要约的形式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应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撤回、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学理上也称其为要约的不可撤销性。

  2.强制要约义务。要约人的第二个义务是强制要约义务。强制要约义务发生在证券法中,指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的股份,使其有表决权股份的持有量达到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时,法律强制其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的制度。法律快车提醒您,强制要约制度是法律根据衡平原则,为收购人设置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目标公司股东的一项权利。其目的在于避免当收购者获得目标公司的控制股而成为控股股东时,出现歧视非控股股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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