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智华律师

程智华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继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案件,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公司企业

130-4664-9906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登记取得房屋所有权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2-01-05
人浏览

甲乙系夫妻关系,后双方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由男方甲婚后购得的拆迁安置房归女方乙所有。约定时,房屋所有权尚未登记。但是因男方之前所欠借款未及时履行,被诉至法院,法院就双方债权债务纠纷进行调解,并做出调解书,后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甲同意变卖房屋还款后,法院裁定预查封。此时乙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房屋系其所有,认为法院无权查封。但其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是否取得房屋所有权。物权的取得需要物权合同,同时不动产需要登记,动产需要交付,物权变动才发生效力。本案中仅有关于物权变动的合同约定,但不动产为发生登记,所以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除此之外,法院还认为甲乙约定离婚房屋归乙所有,有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之嫌,据此,法院驳回乙的诉求。

在此案中我们需要明确,发生相关情况时,我们可以采取哪些行为保证自身权益。首先案外人认为法院执行损害自身权益的,可以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后,会承担的举证证明责任即为其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权益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在此案中,需要乙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所有权具有优先性,效力高于债权。其次我们还需要知道所有权的取得需要公示公证,也就是动产需要交付,不动产需要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以上内容由程智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程智华律师咨询。
程智华律师
程智华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8074人好评:8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361号壹丰广场10层
130-4664-9906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程智华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8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30-4664-9906
  • 地  址:
    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361号壹丰广场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