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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文书新样式(十六)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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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用)


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应当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于标的额超过五万元、十万元以下,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以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二)涉外民事纠纷;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

      (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二、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二)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三)经人民法院告知放弃答辩期间、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开庭审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的,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举证期限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四)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传唤、送达、证据交换的方式,但不得减损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庭审可以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五)可以比照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裁判文书,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一审终审的告知等内容。

      对于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法官可以当庭作出裁判并说明裁判理由。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不再载明裁判理由。

      (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以及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七)因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或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提出反诉,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程序条件的,裁定转为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不得再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但确有必要的除外。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八)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九)当事人双方一经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则上不得反悔。

      三、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作出的裁判,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三)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四)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说明】


1.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对原样式作出修改,供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适用简易程序转为小额诉讼程序,告知当事人小额诉讼程序用。


2. 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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