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廷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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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走私假币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0-17 浏览量:0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条 〔走私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走私伪造的货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
(二)总面额在一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一百张(枚)以上,二年内因走私假币受过行政处罚,又走私假币的;
(三)其他走私假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