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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串通投标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0-17 浏览量:0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四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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