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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虚假广告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0-17 浏览量:0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七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传染病防治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利用广告对食品、药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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